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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加强体育法制建设

2000-12-15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天津体育学院于善旭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最终成果《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配套立法的研究》,对当前完善《体育法》的配套立法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体育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立法。为进一步深化体育改革,落实《体育法》关于“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规定,需着重加强具体立法:一是全国行业系统体育工作管理的立法;二是全国性体育协会管理的立法;三是进行县级体育工作规范的立法;四是体育俱乐部方面的立法。此外,深化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还应着眼于管理职能的转变,积极推进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在许多地方体育部门享有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权以及越来越多的体育执法问题需要加以统一解决的情况下,制定体育执法的全国性法规问题应提上议程。

二、突出保障全民健身方面的立法。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体育工作的重心逐步向全民健身方面转移和调整。要针对全民健身计划制定一个实施性的行政法规,同时还要加强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急需配套的一些具体立法。一是尽快出台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体育工作管理的法规;二是对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进行必要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并贯彻《体育法》关于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的规定,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发挥作用和工作管理等方面加强立法;三是进一步抓紧实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及其施行的系统化,并根据《体育法》尽快建立国民体质监测制度的立法;四是抓紧填补促进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发展综合性立法的空白;五是组织制定促进各运动项目社会普及和群众参与的锻炼标准和管理办法。

三、充实运动队伍和体育竞赛管理方面的立法。当前至少应加强和充实两个方面的立法。一是健全高水平运动队伍管理的立法。在运动组织方面,应加紧制定高水平职业化竞技体育俱乐部的保护与管理法规。在运动人才保护与管理的立法方面,应完善运动员注册、交流管理以及后备运动人才保护的有关规范,并进一步充实教练员、裁判员资格注册管理和教练员交流等立法。为落实《教育法》保护运动员合法权益的规定,还应完善运动队文化教育等规定。二是体育竞赛管理方面的立法。当务之急是运用法制手段端正赛风,解决裁判执法不公以及某些运动场外的幕后交易问题。

四、强化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方面的立法。体育场馆设施是体育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的保障,也是体育产业的重要载体和依托。要根据《体育法》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在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建设和保护中的责任,加大对侵占破坏体育场地设施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同时,要根据发展情况,对体育设施建设有关定额的规定进行调整,加强体育场馆设施开放使用管理以及各类专门场馆设施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规范立法。还要逐步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问题作出必要的规定。

五、加快体育经营与市场管理方面的立法。在我国体育产业的迅速发展中,适用一般经济法律法规并同时加强反映体育经济活动特点的专门立法,是体育经营与市场得以健康发展的必备条件。制定全国性体育经营活动和市场管理的综合法规因涉及面广,在体育产业化的改革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应争取行政法规形式的高层次立法,也可先就某一方面制定单行的部门联合规章以应急需。同时,针对丰富多样的体育经营活动和各类体育市场,有必要逐步制定和完善必要的单行法规。

六、抓紧体育纠纷解决方面的立法。体育纠纷的某些专业性和特殊性,决定其在运用常规法律手段解决的同时,还要建立专业化的处理方式。首先,应根据《体育法》对竞技体育纠纷进行调解、仲裁的规定,抓紧拟定体育仲裁的行政法规,建立符合体育改革方向并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能够快速、方便、经济地解决纠纷并纳入国家统一仲裁法律体系的体育仲裁制度。同时,还要规范各体育社会团体对体育纠纷的内部解决机制与程序,与体育仲裁制度实行有效地衔接。另外,对体育纠纷的体育行政部门行政复议程序和有关申诉程序等,也有必要着手研制。

七、注重建立体育行业标准方面的立法。目前,体育部门除了大量的竞赛规则、运动技术标准外,法律意义上的各类体育行业标准规范还较为欠缺。因而在加强体育立法和规范行业管理的过程中,要注意提高标准化工作在配套体育立法中的地位和比重,并要纳入国家确认的标准体系,重视体育行业标准方面的立法。结合体育经营和市场活动,还有必要制定各类不同体育经营活动的专业技术指标和标准、营业性体育场所服务等级评定标准、体育经营从业人员的等级考核标准等。在体育工作评价方面,要研究制定我国体育工作的总体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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